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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719-1号

汤某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某华,杜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719-1号申请执行人汤某华,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某军,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某华与被执行人杜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相关款项交付与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之前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