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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执1228号

辉发城信用社与顾佰艳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顾佰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顾佰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3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地址:辉南县代表人:许佳春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顾佰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顾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顾佰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3执122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云来

审判员 :丁栋国

审判员 :高俊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