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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209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丹丹、韩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丹丹,韩学,陈德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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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合义(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集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韩丹丹。

被执行人:韩学。

被执行人:陈德余。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丹丹、韩学、陈德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723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根友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陈会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朝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