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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652号

甄世兵、金菊花与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甄世兵,金菊花,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652号

原告:甄世兵,男,汉族。

原告:金菊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枚,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雪梅,王建勇,奇台县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

负责人:李万新,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世兵、金菊花与被告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甄世兵、金菊花于2016年6月28日,以原告甄世兵、金菊花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甄世兵、金菊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世兵、金菊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为1763元,由原告甄世兵、金菊花承担。

审 判 长  胥 维

审 判 员  杨磊柯

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元麟撤诉申请奇台县人民法院:你院受理的原告李志军、陈淑萍诉被告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证据不足,申请撤诉,请贵院予以办理为盼

申请人:

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