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889-2号
申请执行人:霍兆存,农民。
被执行人:霍利红,农民。本院在执行霍兆存与被执行人霍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6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6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