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614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张某甲、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倪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