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248号原告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许银欣。委托代理人刘星绍、朱龙勋,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实,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诉被告丁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 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丽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