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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特1号

李蕊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李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2民特1号

申请人:李蕊,女,2009年2月21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大安市。监护人:李爱民,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申请人李蕊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成晨晨与申请人李蕊系母女关系。2009年9月9日申请人李蕊父亲李爱胜(220882199008271615)因车祸意外死亡,同年9月成晨晨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保证申请人正常生活,特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成晨晨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成晨晨,女,1990年4月19日生,原住大安市红岗子乡一心村,系申请人李蕊母亲。成晨晨于2009年9月离家出走。申请人李蕊申请宣告成晨晨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成晨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成晨晨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成晨晨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超7年并有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成晨晨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志峰

审 判 员  胡广安

代理

审判员  张化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