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书恒,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刘万鹏,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付书恒与被执行人刘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万鹏偿还申请执行人付书恒借款68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0元及后段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现因案情复杂,难以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昌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