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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64号之二

付书恒与刘万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书恒,刘万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书恒,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刘万鹏,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付书恒与被执行人刘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万鹏偿还申请执行人付书恒借款68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0元及后段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现因案情复杂,难以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昌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