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垦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阿瓦提·托合提,女,维吾尔族,住新疆皮山县。申请执行人艾再提艾力·阿卜拉克,男,维吾尔族,住新疆皮山县。被执行人时付安,男,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85号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85号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天华
代理
审判员 魏 巍
代理
审判员 尹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仲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