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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垦执字第00077号

申请执行人阿瓦提·托合提、艾再提艾力·阿卜拉克与被执行人时付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瓦提·托合提,艾再提艾力·阿卜拉克,时付安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垦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阿瓦提·托合提,女,维吾尔族,住新疆皮山县。申请执行人艾再提艾力·阿卜拉克,男,维吾尔族,住新疆皮山县。被执行人时付安,男,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85号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85号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天华

代理

审判员  魏 巍

代理

审判员  尹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仲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