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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特11号

宋某甲申请宣告张某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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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特11号申请人宋某甲。监护人宋崇根。申请人宋某甲要求宣告张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某甲称,2006年9月份,申请人之父宋某乙外死亡,被申请人之母张某因悲伤过度精神失常;2007年5月份,被申请人张某走失,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张某失踪。经查:张某,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民权县,与申请人宋某甲系母子关系。2007年5月份,张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张某原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机关均证明了张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1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张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某自2007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九年。本院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后,直至公告期间届满,张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宋某甲要求宣告张某失踪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张某(又名张曾用)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卫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记员王颂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