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612号原告王展,男,生于1989年8月5日,汉族。被告武术魁,男,生于1971年10月21,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展与被告武术魁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展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术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展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展负担。
审判长 郑 彦
审判员 李 瑞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