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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612号

王展与武术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展,武术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612号原告王展,男,生于1989年8月5日,汉族。被告武术魁,男,生于1971年10月21,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展与被告武术魁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展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术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展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展负担。

审判长 郑 彦

审判员 李 瑞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