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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2356-1号

李金凤申请执行成都市申恒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张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凤,成都市申恒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张启文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2356-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凤,被执行人成都市申恒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启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9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9日受理李金凤申请执行成都市申恒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张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张启文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金凤街217号1层房屋(权2581308,该房屋系张启文与江玉玲、徐松共有)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金凤申请解除本院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启文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金凤街217号1层房屋(权2581308,该房屋系张启文与江玉玲、徐松共有)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