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第2156号原告贾致德。委托代理人吴知军,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洛阳第150中心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师雷锋。委托代理人王苏楠,中国人民解放军洛阳第150中心医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剑锋,中国人民解放军洛阳第150中心医院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贾致德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洛阳第150中心医院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致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知军,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洛阳第150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苏楠、卢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致德诉称,原告是被告单位1993年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国家安置政策是可以转业安排。也可以由军队安排退休。93年一拖组织部安排接收时,一拖组织部就明确表示,企业解决不了原告一家的住房。而150政治处领导明确向一拖组织部表示仍住150原住房。从此我一家三口,在当时交通不便的情况下每天奔波于150至一拖公司。而不幸的是我1997年初摔伤于上班途中,无奈企业和市里批准按工伤退休。后来企业根据我的困难又购买经济适用房60平方鉴于当时我副高职称和转业副处待遇(按洛阳市经济适用房住房标准两处住房是120㎡)因而按国家政策和军队住房政策,150医院1997年4月在我交足住房基金后与我签订了住房协议。出人意料的是2002年10月22日晚在我回家之时污水横流、恶臭难闻的气味充满我的全家,经查定是150医院为赶我搬家而断电多日冰箱内物品腐败所致。2002年11月13日150医院又发通知,要求3天内办理退房手续,否则采取强制措施收回住房,通知扬言,2002年11月18日起收取搬家费200元物品保管费10元,从住房基金扣除至扣完为止。我从自己在军队服役20余年的经历和对军队的感情虽多次反映情况,但身着军装被多个荣誉披身的个别领导不但置若罔闻,而以编造谎言将我诉至涧西法院。然而谎言在事实面前见不得阳光,就在法院开庭几个小时前自知理亏的150医院而慌忙撤诉用国家军队的钱付了诉讼费。更为恶劣的是2003年初,我应150医院通知交足2003年取暖费、新增住房基金后和刚交200元电费后,150医院又再次断然停电至今13年之久,原告以上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非法对公民住房的断电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2、要求被告对13年之久的侵权行为承担经济赔偿72000元。3、因断电,赔偿原告冰箱损失2000元。4、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涉及部队公寓住房福利和政策,不属于本院的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致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