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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杜乐光与被执行人密山市柳毛乡团结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乐光,密山市柳毛乡团结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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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38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杜乐光,男。被执行人密山市柳毛乡团结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连瑞,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乐光与被执行人密山市柳毛乡团结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杜乐光与密山市柳毛乡团结村民委员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杜乐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商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代理

审判员  韩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