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刑初2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迟某某,男,身份证号码:×××,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4月3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5)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某某贪污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7日因定罪标准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迟某某贪污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大威
审 判 员 孙玉宝
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乔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