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543号申请人韩少荣,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唐宝华,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韩少荣与被执行人唐宝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宝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少荣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宝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唐宝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等有义务协助单位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报请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科执字第54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子厚
审判员 包金锁
审判员 海 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晓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