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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第2300号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第2300号

原告:王某,市民。

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 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邬依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