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第2300号
原告:王某,市民。
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 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邬依函 搜索“”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第2300号
原告:王某,市民。
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张 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邬依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