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4民初68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
负责人:宋立波,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习开杰,系该行副行长。
被告:王晓玲。
被告:周文福。
被告:杨东霞。
被告:李伟。
被告:李贵生。
被告:王珍兰。
被告: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
被告:毕玉龙。
被告:牛久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与王晓玲、周文福、杨东霞、李伟、李贵生、王珍兰、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毕玉龙、牛久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习开杰,被告牛久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东霞、李伟、王晓玲、周文福、李贵生、王珍兰、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毕玉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诉称,2015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王晓玲及配偶周文福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3002882115018194906。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5万元;年利率为固定利率14.58%;贷款期限为:2015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4日,双方约定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三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为了确保该合同的履行,被告王晓玲及配偶周文福、杨东霞及配偶李伟、李贵生及配偶王珍兰在2015年1月4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为13002882215013856772。该协议约定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同日,王晓玲与周文福、王晓玲与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及毕玉龙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连带责任保证声明》,承诺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偿付到期款项,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王晓玲及配偶周文福发放了15万元的贷款,被告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到2015年10月4日的本金和利息,自2015年11月4日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原告在被告王晓玲出现违约情形下对其本人以及联保成员、保证人同时开展多次催收,但未清偿,在催收过程中了解到王晓玲将借款交由牛久领使用,且牛久领表示同意与借款人共同偿还。按照合同约定第十六条违约的责任,(一)乙方违约。1、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息。4、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必要的支出。在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可能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强制提前收回贷款;同时在第十九条约定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2015年11月4日起,王晓玲及配偶、联保成员、保证人、实际用款人以种种理由推脱,未能按期归还到期的本金、利息和罚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王晓玲、配偶周文福还借款本金51822.06元,借款利息1089.62元,逾期罚息1966.26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13日),合计54877.94元,及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杨东霞、李伟、李贵生、王珍兰、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毕玉龙、牛久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时,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调整为,截止到2016年5月13日被告王晓玲、周文福应还本息为52911.68元、应付逾期利息为4384.18元。
被告牛久玲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都是事实,我同意偿还借款。被告王晓玲、周文福、杨东霞、李伟、李贵生、王珍兰、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以下简称绿源牧场)、毕玉龙、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归纳本案的焦点问题为:1.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是否成立;2.原告要求各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本息及逾期利息的数额;就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王晓玲、周文福形成借款贷款关系及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经质证,被告牛久领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2.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各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自然人被告夫妻双方对本案所涉及的事件均知晓,依法排除个人债务情形。自然人被告夫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刘广忠作为奶牛厂法人承担债务责任。经质证,被告牛久领对此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借款合同有原告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又有借款人的签字及手印,合同依法成立,故本院对借款合同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第2项证据均为有权机构颁发,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3.《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连带责任保证声明》各一份,证明原告与杨东霞、李伟、王晓玲、周文福、李贵生、王珍兰共同签了联保协议,以上被告均为联保户,应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联保责任声明系被告借款人、毕玉龙共同填写,被告毕玉龙和绿源牧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质证,被告牛久领对此无异议。经审查,本组上述证据中有当事人的签名及手印,能够证实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此组证据予以确认。4.申请放款声明、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申请放款声明可以证实被告依据合同向原告申请放款及作为借款人行使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向贷款人要求发放贷款的权利,该声明系原告向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之一被告提供贷款的必要程序。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及个人贷款放款单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提供贷款的义务及实际履行了合同,借款人收到原告贷款。经质证,被告牛久领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中有当事人的签名及手印,故本院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5.补充协议1份,用以证明王晓玲将贷款交由牛久领使,牛久领同意偿还借款。经质证,被告牛久领认可该协议。经审查,原告提交了该份协议,签订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牛久领对此协议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就第二个焦点,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还款计划表一份、还款流水详情打印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晓玲、周文福未足额偿还借款,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逾期未能足额清偿的本息部分,按照固定利率14.5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在此期间加收固定利率30%的罚息。王晓玲、周文福已经偿还本息111744.22元,自第十期开始未能足额还款,共计52911.68元本息未偿还,至2016年5月13日,逾期利息4384.18元,合计应偿还57295.86元。经审查,本组证据系金融机构业务办理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明细,且该办理系统属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统一监管,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5年1月4日,原告和被告王晓玲、周文福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是13002882115018194906,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5万元,年利率为固定利率14.58%,贷款期限为2015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4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期限为十二期,共应偿还本金15万元,利息14655.90元。原告邮储银行于2015年1月4日将所贷款项打入被告王晓玲名下账号为62×××87的银行卡中。截止到2016年5月13日被告王晓玲、周文福已偿还借款本息111744.22元,自第十期开始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共计52911.68元本息未予偿还。被告王晓玲、周文福自贷款逾期日至2016年5月13日未偿还借款本息的逾期还款利息(即利息及罚息的总称)共计4384.18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第十期期逾期还款利息为(17695.47元-178.80元)×14.58%×130%÷365天×190天=1728.28元;第十一期逾期还款利息为17695.47元×14.58%×130%÷365天×160天=1470.25元;第十二期逾期还款利息为17699.54元×14.58%×130%÷365天×129天=1185.66元。以上贷款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4384.18元。)另查明,2015年1月4日原告与本案其他被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连带责任保证声明》,约定王晓玲、周文福、杨东霞、李伟、李贵生、王珍兰为联保小组成员,对整个小组所产生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毕玉龙及绿源牧场对上述借款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被告王晓玲与周文福、杨东霞与李伟、李贵生与王珍兰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案被告王晓玲、周文福与原告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王晓玲、周文福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邮储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偿还已到期的借款本息并要求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理据充足,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杨东霞、李伟、李贵生、王珍兰、毕玉龙、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王晓玲、周文福的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牛久领虽不是本案贷款的借款主体,但在与原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及当庭陈述中均同意与王晓玲、周文福共同偿还借款,属民事主体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晓玲、周文福、牛久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贷款本息及截止至2016年5月13日的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57295.86元;
二、被告杨东霞、李伟、李贵生、王珍兰、毕玉龙、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晓玲、周文福、牛久岭、杨东霞、李伟、李贵生、王珍兰、毕玉龙、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元,由被告王晓玲、周文福、牛久岭、杨东霞、李伟、李贵生、王珍兰、毕玉龙、滦县三山院绿源牧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