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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4699号

谭晓玲、刘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晓玲,刘有德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4699号

申请执行人:谭晓玲,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刘有德,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晓玲与被执行人刘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有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有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都本利

审 判 员  徐才年

代理

审判员  祖春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宁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