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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222号

高林文与罗永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林文,罗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高林文,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生。被执行人罗永红,男、汉族,1984年6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高林文与罗永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林文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罗永红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林文装修材料款、装修费、烤漆套装木门等共计17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罗永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罗永红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林文装修材料款、装修费、烤漆套装木门等共计17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18日,被执行人履行了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高林文装修材料款、装修费、烤漆套装木门等共计17000元,交纳案件执行费15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凤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