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6执188号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与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市利金隆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市利金隆实业有限公司,李慧贤,李新,李文杰,邢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负责人万志云,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李新。被执行人安阳市利金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被执行人李慧贤,女,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被执行人李文杰。被执行人邢亮,男,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关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市利金隆实业有限公司、李慧贤、李新、李文杰、邢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4)安飞证经字第107号公证书,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4)安飞证经字第107号公证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4)安飞证经字第107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审 判 员  田小娟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清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