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714号原告孙丁丁。被告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浏阳)泰尔路16号。法定代表人成刚。
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丁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