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湖州织里东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8088.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慧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10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州织里东奥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永华
审 判 员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施 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月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