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536号原告胡海东,男,汉族,住庆云县。被告袁玉玺,男,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受理原告胡海东诉被告袁玉玺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德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畔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