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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执268号

马进多与民乐县民联乡顾寨村土地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民乐县民联乡顾寨村四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民乐县民联乡顾寨村四组负责人周俭,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系该组组长,住甘肃省民乐县。被执行人马进多,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山丹县人,农民,现住甘肃省山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甘0722执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马进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进多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马进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进多在山丹农商银行马营支行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志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杲郁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