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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741号

范建光与李学良、李学尧等财产��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范建光,李学良,李学尧,李学进,范振刚,孙广和,孙广杰,孙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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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41号原告范建光(反诉被告)。。被告李学良(反诉原告),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桥北村。身份证号码3702261956081521X。被告李学尧(反诉原告)。。被告李学进(反诉原告)。。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涛、张美良,系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振刚(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永江,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广和。。被告孙广杰。。被告孙鸿福。。委托代理人孙峰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光与被告李学良、被告李学尧、被告李学进、被告范振刚、被告孙广和、被告孙广杰、被告孙鸿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的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基于该案由,原告范建光(反诉被告)所诉7被告及四反诉原告反诉的主体资格不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建光(反诉被告)起诉��二、驳回被告李学良(反诉原告)、被告李学尧(反诉原告)、被告李学进(反诉原告)、被告范振刚(反诉原告)对原告范建光(反诉被告)的反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0元,被告李学良(反诉原告)、被告李学尧(反诉原告)、被告李学进(反诉原告)预交的反诉费11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支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

审 判 长  栾成杰

审 判 员  车延新

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