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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民初字2019号

原告讷河市老莱镇聚宝村村民委员会诉张海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讷河市老莱镇聚宝村村民委员会,张海全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2019号原告讷河市老莱镇聚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张海全,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老莱镇聚宝村*组。原告讷河市老莱镇聚宝村村民委员会诉张海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讷河市老莱镇聚宝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老莱镇聚宝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讷河市老莱镇聚宝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梁宏志

代理

审判员  梁明山

人民陪审员  于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谷艳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