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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889号

李俊辉与于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俊辉,于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88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俊辉,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于海军,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李俊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于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海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62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钒

审判员 黄克秀

审判员 尹新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