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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1778号

宋清福与刘林厚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清福,刘林厚,宋世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778号

原告:宋清福,男,1963年5月8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

委托代理人:于丽珍,系大连庄河市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林厚,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

被告:宋世英,女,1976年7月6日出生,黑龙江省清县人。本院受理了原告宋清福诉被告刘林厚、宋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177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王焕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