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778号
原告:宋清福,男,1963年5月8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
委托代理人:于丽珍,系大连庄河市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林厚,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
被告:宋世英,女,1976年7月6日出生,黑龙江省清县人。本院受理了原告宋清福诉被告刘林厚、宋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177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王焕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