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844号
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高湖信用社。
诉讼代表人:陈甫,中高湖信用社主任。
被告:张善伦,男,汉族,农民。
被告:公海宁,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高湖信用社与被告张善伦、公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高湖信用社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高湖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善伦的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被告公海宁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新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