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345号原告陶某某,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女,成年,汉族。被告李某乙(系李某甲父亲),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焦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