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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345号

陶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345号原告陶某某,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女,成年,汉族。被告李某乙(系李某甲父亲),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焦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