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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字第221号

李金玲与王宝庆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玲,王宝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玲,女,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东方小区二期432楼3单元101室。被执行人王宝庆,男,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真曙光村12号。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字第221号李金玲与王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4.5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经本院强制执行,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工商档案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陈国庆

审 判 员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卢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