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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13行终26号

林仁德诉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行政赔偿上诉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仁德,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罗海文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川13行终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仁德,男,生于1957年7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范鑫豪,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应君,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长平,男,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副主任。原审第三人罗海文,男,生于1957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林仁德因要求被上诉人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嘉陵区文峰街道办)继续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行政赔偿上诉一案中,因案件的审理须以林仁德(原审原告)与魏雪梅(原审被告)、罗海文(原审第三人)案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庄 娟

审 判 员  熊 东

代理

审判员  杨晓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