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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34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与李玉拆、宋刘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李玉拆,宋刘英,李之银,于秀玲,李建民,李梅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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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鲁15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9号。被执行人李玉拆,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宋刘英,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之银,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于秀玲,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建民,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梅芳,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玉兰

审判员  关立军

审判员  张利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