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张云。
被执行人:张玉丽。
被执行人:袁峰。本院在执行张云与张玉丽、袁峰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200000元,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本案需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飞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