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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554号

郏春香与单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郏春香,单丙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民初1554号原告郏春香,女,汉族,1958年7月10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丙福,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百尺乡单庄村。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2********。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郏春香与被告单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郏春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松望、被告单丙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自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郏春香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9年10月3日、2010年10月3日、2011年4月2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万元、1万元、3万元,合计6万元。2015年12月份,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剩余3万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万元及利息。

被告单丙福辩称,被告于2009年10月3日、2010年10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10000元属实,后因原告将欠条丢失,被告于2011年4月24日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一份3万元的欠条,但该欠款及利息被告于2015年已经偿还原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9年10月3日、2010年10月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10000元。为了归还借款,被告单丙福向其妻王秋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转账30000元,并委托王秋月将被告欠原告的30000元欠款及利息与原告结清。2015年12月2日,王秋月在上蔡县西大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从户名为王秋月卡号为62×××87的银行卡账户中取款3万元,后王秋月将该款存入户名为郏春香卡号为60×××2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中存款30000元,另给付原告郏春香借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被告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证及存款凭证、王秋月身份证及证言、中国联通业务凭据查询通话详单、电话录音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单丙福借其60000元现金、以还30000元,尚欠其30000元借款未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下余欠款30000元。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60000元及剩余30000元未偿还之事实,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60000元借款及实际尚存在30000元借款未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郏春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郏春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纪平

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

人民陪审员  贺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玉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