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绍明运。
被执行人:张军。
被执行人:崔景校。
被执行人:张克。
被执行人:王继全。
被执行人:张瑞芹。本院在执行绍明运与张军、崔景校、张克、王继全、张瑞芹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182200元,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本案需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飞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