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61号
申请人:李西凤,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许振华,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许兰全,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山东正方投资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李西凤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方投资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许振华、许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正在对被执行人许振华的相关财产依法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等待债权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615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成 国
审判员 刘���强
审判员 张 金 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 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