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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649号

王鹏晓与王文学、张桂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鹏晓,王文学,张桂莲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649号

申请执行人:王鹏晓,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执行人:王文学,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执行人:张桂莲,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王鹏晓与被执行人王文学、张桂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5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文学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城支行的存款42500.00元,剩余标的款82293.00元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初字第05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东

审判员  王明军

审判员  刘鹤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振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