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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936号

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峰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峰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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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化,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皖峰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皖峰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皖峰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42元(其中生育津贴欠款632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29元,执行费8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