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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1092号

王真真与南京万尔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真真,南京万尔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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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王真真,女,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南京万尔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白下高新区创新园孵化大楼503室。法定代表人万东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人王真真与被执行人南京万尔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6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A×××××号双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和苏A×××××号丰田牌轿车外,未发现被��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于2016年6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900000元债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到庭后已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本院虽冻结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因被执行人的原因导致该债权在短期内难以提取,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617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第一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夏 婕执 行 员  朱耀俊执 行 员  唐修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房 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