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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二初字第70号

王菲、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王菲,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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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70号

原告:王菲,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会昌县财政局职工,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汉斌,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会昌县文武坝���吉祥花苑3栋301。组织机构代码:77589516-1。

法定代表人:徐春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新,系该公司监事会主席。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菲与被告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有相同类型案件正在审理,且该案比较疑难复杂,需等待其审理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 云

人民陪审员  余金圣

人民陪审员  刘 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