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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231号

宋有利与青岛三彩汇鸿油画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宋有利,青岛三彩汇鸿油画艺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231号原告宋有利。被告青岛三彩汇鸿油画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有利诉被告青岛三彩汇鸿油画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宋有利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纪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