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231号原告宋有利。被告青岛三彩汇鸿油画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有利诉被告青岛三彩汇鸿油画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宋有利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纪 雪 微信公众号“”
宋有利与青岛三彩汇鸿油画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231号原告宋有利。被告青岛三彩汇鸿油画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有利诉被告青岛三彩汇鸿油画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宋有利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纪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