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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092号

胡玉琴与于书清民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玉琴,于书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092号

原告:胡玉琴,女,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于书清,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胡玉琴诉被告于书清民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于书清将中介费全部付清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显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云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