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092号
原告:胡玉琴,女,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于书清,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胡玉琴诉被告于书清民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于书清将中介费全部付清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显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云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