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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213号

徐作鹏申请执行肖德华 王明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作鹏,肖德华,王明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213号申请人徐作鹏,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小区XX号楼XX,居民身份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X。被执行人肖德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电务段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道北街道西局委XX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明柱,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齐齐哈尔电务段工人,住内蒙古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铁路居宅XX号,居民身份证号1521031****XXXXXXX。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肖德华、王明柱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244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肖德华的住房公积金12000元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扣划被执行人王明柱的住房公积金18188元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三、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第1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佟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