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269号申请执行人祝XX,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xxxxxxxxx公司,祝XX申请执行河南xxxx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4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xxxxx限公司保证于2016年5月26日之前协助原告祝XX将位于郑州市xxxxxx路以xxxx路以xx号楼x单元xx层xxxxx的房屋(备案合同号xxxxx)办理至原告祝XX名下,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祝XX承担,双方就此案再无纠纷。被执行人河南xxxxxx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祝XX于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郑州市xxxxxxxx、xx路xxx号楼xxxxxxx户的房屋(备案合同编号xxxxxx)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祝XX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祝XX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