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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5206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206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被告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耿学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