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206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被告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耿学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