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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542号

刘月花与张明龙、张明飞、张明彪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月花,张明龙,张明飞,张明彪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刘月花,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执行人:张明龙,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执行人:张明飞,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执行人:张明彪,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城县。申请执行人刘月花与被执行人张明龙、张明飞、张明彪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2847号民事调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02847号民事调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东

审判员  王明军

审判员  刘鹤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振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