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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124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欧军明、林远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欧军明,林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2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罗城镇泷洲南路46号。负责人邓荣忠,罗定市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豪,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客户经理,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宋斌,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客户经理,住罗定市。被告欧军明,男,1983年7月8日出生,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林远强,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欧军明、林远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邓瑞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里 来自